【熱點鏈接】 《旅游法》更加保護旅游者的消費自主權,旅游者“被購物”有權退貨。 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fā)生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導游和領隊從事業(yè)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yè)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zhí)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熱點評析】 這兩個條款的規(guī)定更加保護了旅游者的消費自主權,防止旅游者在旅游中“被購物”。 如果旅游者在旅游中“被購物”的,可在30日內要求旅行社協助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款,但35條禁止指定的僅僅是“購物場所”,因此指定餐館、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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