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而代理權的消滅的原因是什么呢?考德上公培為考生解答。 適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終止的要件,為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僅適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為該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1.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 ①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③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3條規(guī)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代理權終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jīng)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 2.委托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①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②授權行為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③代理權撤回。 ④代理人辭去代理。 3.法定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①本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這里應解釋為本人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③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考德上公培告訴考生,要深刻理解代理權的消滅這一考點,還需要知道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實施代理行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③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④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2014國家公務員考試:http://wljdx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