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我市各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下同)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及《重慶市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公務員局決定,組織實施2015年上半年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下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錄對象 本次招錄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在報名開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已取得或者能夠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重慶市外生源在重慶市內高校就讀以及重慶市生源在重慶市內外高校就讀且能夠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萍耙陨蠈W歷的2015年畢業(yè)生; (三)在報名開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取得國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函授)序列?萍耙陨蠈W歷且在報名開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戶口已在重慶市轄區(qū)內的人員。 二、報考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9年3月27日至1997年3月27日期間出生),2015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4年3月27日以后出生)。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30周歲以下(1984年3月27日以后出生);但2015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醫(yī)職位、司法人民警察獄醫(yī)、所醫(yī)職位的,年齡為35周歲以下【其中,報考司法人民警察獄醫(yī)、所醫(yī)職位的,如在報名開始日(2015年3月27日)前已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 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附件1)。 (二)其他要求: 1.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團及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yè)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時間截止到2015年3月底。 2.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3)現役軍人;(4)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5)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7)事業(yè)單位人員被解聘未滿5年的;(8)我市2012年的選派“大學生村官”;(9)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參加我市2013年以來公務員錄用考試,符合條件的人選放棄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試用期內主動申請放棄錄用資格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錄用資格以及報考人員被錄用為公務員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取消錄用資格的人員,尚在不得報考期限內的,也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崗位)有服務期限約定或服務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報考相關限定的,從其規(guī)定。 3.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4.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且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的?粕⒈究粕、研究生,不能憑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報考。 |